蹊 跷 的 断 案

2021-05-05 16:25:18  来源:赵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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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历经三年艰辛四处报案,最后才立上案,竟是罪犯主动投案。
      一份讯问笔录的时间竟是:2013年8月20日08:25至2013年8月20日08:25分。
      证人不在庭审现场,在法院判决中竟有该证人在庭审时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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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蹊 跷 的 断 案
 
    【案件经过】
      投诉人:赵爱红、女、哈尔滨人,现年48岁,(电话18904612512)。1994年与前夫李鹏结婚,生有一子,起名李某宝,2000年李鹏有外遇并怀孕,本人诉至法院,于当年11月判决离婚,孩子由本人抚养。
      2009年,11岁的儿子李某宝自己要求去他父亲家(此时李鹏已与小三结婚 )生活。本人同意了。可是孩子在前夫李鹏家生活的半年时间里,多次被酒后的李鹏施暴,导致孩子性格内向、自闭 。2009年8月份本人带领儿子李某宝去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经检查,孩子已经患有抑郁症, 李鹏自知理亏, 就给孩子李某宝买了一套房(建筑面积50平方 的漏雨 的顶楼)作为补偿。 因为孩子小不能落户, 只能用本人的名字,当时李鹏还没有交全款的能力,只能交首付,需要在招商银行贷款15万才能将这套房买下来,因为房产证用本人的名字,那贷款也得用本人名字来贷款,本息由李鹏按月偿还招商银行。
      2009年11月份贷款下来了。之后,李鹏精心设计好的骗局一步步开始上演了。每月到还款日就不还款,以种种理由拖延,导致银行无数次催本人还款,本人又找到李鹏要求按其协议按月还本人贷款本息,他就是耍赖,无奈之下,本人于2010年1月份开始投诉到哈尔滨市电视台,在电视台曝光的压力下,李鹏还了本人5千元,还欠下银行14.5万元。他承诺以后一次性还清。
      2010年3月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李鹏当着孩子的面拿出了招商银行的还清贷款申请书(伪造并使用开始了),本人看了该还清贷款申请书上很明确的标明已还款14.5万元,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同时本行关于此处房户贷款协议失效,本行并收回贷款协议书,当时本人还深信不疑,之后的几天银行却又多次催本人还款,引起了本人的怀疑,本人就去了银行查询,银行告知根本就没有还。本人又开始多次找李鹏 ,要求他把银行的欠款还上,他说:本人已经还完了,这钱跟他没关系了,不要再找他了 。无奈之下,本人于2010年4月22日开始,去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报案,这时李鹏得知本人去报案,他就还了本人4万元余款三个月一直未还,2010年9月2号,本人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刑警高锡科接警(接案有收条),接警后就没了音信。是什么原因我不清楚。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一直不间断的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要求立案,还是无果。
      2013年4月,本人投诉到了哈尔滨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当时的支队长(督察长)郭振兴接待了本人,此案得到重视并亲自督办,将此案转给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侦支队正式予以立案。由王维民和王海涛刑警侦查此案,并已到青岛取证罪犯李鹏票据诈骗罪的材料,详见取证通知书
      为什么近三年的时间不给立案呢?究竟有什么猫腻?本人不得而知。
      办案期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给李鹏办了取保候审,询问笔录时间为2013年6 月3日(这个日期非常重要,因为法院的环节出现违法的审理),随后该案移交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检察院又给李鹏办理了取保候审。
      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李鹏犯“伪造金融票据证罪”(事实漏掉了金融票据诈骗罪),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同日立案,也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公、检、法三家都给李鹏办理了取保候审,这的确让人匪夷所思!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说是公开开庭审理,实则只是犯罪嫌疑人李鹏和其代理律师周海燕到庭,根本就不通知主体之一的银行及证人、当事人、受害人的本人依法参加庭审举证,请问,这算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哈尔滨南岗区法院判决书中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鹏于2013年6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这纯属虚构,(本来是举报人、受害人本人历经艰辛奔波报案三年,才立上案,哪里有李鹏主动投案之说,这是南岗法院纯属造假为罪犯开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伪造银行存款凭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据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鬼话),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这纯粹是荒唐透顶、徇私枉法的判决!
      在本案中,公检法三家全部存在徇私舞弊与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鹏实际案发时间为2010年3 月底,而本人报案时间为2010年9月 ,由于公安机关充当了犯罪嫌疑人李鹏的保护伞,不作为、 乱作为, 导致本人在市哈尔滨刑侦支队来回跑了三年,终于在2013年4月24日得以立案,三年的时间有多少人在包庇犯罪并共同参与了犯罪嫌疑人李鹏案中,知法犯法?
      2、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避重就轻、遗漏《金融票据诈骗罪》,仅以《伪造金融票据证罪》对李鹏提起公诉,为李鹏减轻刑罚。该案中李鹏主观故意欺骗受害人,以达到不还招商银行贷款的目的;客观方面,伪造建设银行汇款凭证并使用,造成本金利息近20多万没有偿还 ,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据诈骗罪 ,理应按《金融票据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据证罪》提起公诉及量刑,数罪并罚。
     3.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决中说,被告人李鹏于2013年6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徇私舞弊在为李鹏减轻刑罚开脱做文章。
       本人调取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鹏的5份询问笔录显示,李鹏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间分别是:
      一份为2013年5月29日08:52分至09:32分;
     一份为2013年5月29日09:43分至11:11分;
      一份为2013年5月29日18:10分至18:31分;
      一份为2013年6月3日09:42分至10:26分;
      一份为2013年8月20日08:25至08:25分。(典型的造假)
      公安机关对李鹏的五份询问笔录,其中有三份是2013年6月2日之前依法对李鹏进行传讯做的笔录;一份是2013年6月3日依法对李鹏进行传讯做的笔录;一份是李鹏取保候审之后再一次传讯笔录,并没有法院说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鹏于2013年6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的笔录及事实。
      4.本案既然为依法公开审理,举报人、证人、当事人、受害人本人就更不应该缺席庭审现场,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法院判决中还有本人的“证人证言”,证人没到场, “证人证言”又是哪里来的呢?
      【案件警示】
       在本案中不难看出,我们司法战线的确存在很多弄虚作假,钱权交易,制作假证据,甚至做出“假判决文书”、充当保护伞的现象。因此 ,我们一定要使司法人员接受党组织、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只有做好监督工作,使一切掌权的人、执法的人受到制约,他们才不敢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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