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县:回迁工程中途变更开发商 合同作废 群众受损谁担责

2021-10-28 16:55:01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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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原柴油机厂一号院居民,响应河北省三年大变样,同意拆迁,选择万宝利家园二期,由于万宝利商厦擅自扩大面积,致使住宅容积率超大,二期遥遥无期,我们已经在外流浪十多年,无人问津,现在变更开发商,住建局长说政府让我们原合同作废,视法律如儿戏,让我们签订不合理合同,我们原合同是七十年产权,现在要求我们签订商业公寓,原来合同答应的全部作废。

      柴油机厂家属院原有住房产权已由我们买断,我们合法拥有政府颁发的房本,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属权。但自2012年起,我们和河北景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认购(置换)合同》至今,我们柴油机厂家属院住户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未落实到位,我们住户的权益未得到保障。现将事情的经过反映如下:

       一、签订置换合同。2010年左右,河北景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奥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聂京广)经政府批准对该片区进行开发,需要征收我们的住房并对我们进行拆迁安置。为支持政府工作,改善县城老旧环境,柴油机厂家属院各位住户自2012年起都陆续与景奥房地产签署了《商品房认购(置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房产被拆迁后景奥房地产负责安置新房,或一套置换两套,或置换一套,或添加仓房等多种方式,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二、拆除原有住房。合同签订后,景奥房地产将各住户的原有房产拆除,开始在原址规划建设。但是,不知何原因,景奥房地产在建设完临街商业用房及一号住宅楼后即不再继续建设,一直拖延,致使我们当初通过置换协议选择了二号楼的各住户安置房不能如期交付使用,使得我们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亟待回迁的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相关问题,但是包括县住建局等各相关部门均未给予答复。

      三、更换开发商。直到2020年,我们突然听闻,唐县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钰康房地产)将接手该项目继续开发,但是无论是景奥房地产还是钰康房地产均未通知我们这些拆迁户,更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们深切希望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为合理表达诉求,多次到县住建局和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但其一直拖延,直到2021年3、4月份,县住建局副局长才接待了各拆迁户,统计核实了各住户安置补偿合同签订情况以及置换房屋情况,当时答复说及时协调解决,但是,一直没有回信。

       四、合同突然失效。最近,景奥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聂京广和钰康房地产法定代表人马文质突然联系部分拆迁户,说原来的合同无效了,公司只能在原拆迁面积上另外补偿20平方米,想要房就要赶快签合同,否则就不管了。我们非常纳闷,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请问,钰康房地产接手该项目是景奥房地产与钰康房地产之间的正常手续转让还是唐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定钰康房地产接手呢?再请问,原有回迁面积2980平米,现在只有2100平米,相差的800平米以及车位库房去了哪里?11年的房租又在哪里?到底那些人受了益?钰康房地产说原来的合同无效,有何法律依据呢?我们是老百姓,但是我们也懂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商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义务的合同,它可以适用《民法典》和《合同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即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钰康房地产既然从景奥房地产手中接手该项目,那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钰康房地产已经承认之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并应就该协议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五、多次反映无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建部门是具体执行机关,但是,我们向县住建部门反映,住建部门总是含含糊糊,不给明确答复。《商品房认购(置换)合同》是原来的开发商签订的,白纸黑字,不能说无效就无效。更换开发商,政府或住建部门应该监管,应该征求拆迁户的意见,不能暗箱操作,更不能撇下我们拆迁户不管或者坑害我们拆迁户。

      六、呼吁各位领导。住房问题是事关民生疾苦的大事,是大部分老百姓的身家性命之所系。我们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动迁,搬出来已经漂泊了快十年了,距离开发商许诺的搬回去住上新房的日子也已经六年半多了,可是作为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还是稀里糊涂,没有个明确的说法,这怎么不让老百姓寒心。

      我们恳请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位领导,要本着对党负责、对政府负责、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来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论谁开发,均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按照合同约定来切实履行。对于不讲诚信、糊弄老百姓、坑害老百姓的开发商,应该依法责令其赔偿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百姓应得的利益。

      恳请上级部门领导及时处理我们的诉求,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附:各位反映人安置房明细

    

序号

户名

原房产面积

原房产房主和房号

置换面积(平方米)

房号

合同签订时间

交房时间

备注

1

王海霞

 

 

92.17

2号楼1单元1702

2014121

 

2014年已经赔付一套

2

田永祥

89.38

安立娟2号楼302

89.78

2号楼2单元1602

20131019

 

 

3

89.78

2号楼2单元2002

 

 

4

陈永丰

 

旧房号3586

119.32

2号楼3单元1201

20121120

20141231

30平方米地上仓房,交房时再付面积补差及仓房共计5万元整

5

王茜

 

 

123.57

2号楼1单元2104

2014114

 

 

6

刘根礼

98

 

123.75

2号楼1单元1201

2012122

20141231

 

7

 

89.78

2号楼1单元1502

 

8

张文儒

65.23

 

92.17

2号楼1单元1402

2014222

201651

聂总批示,可得小储藏室一个

9

 

92.17

2号楼1单元1403

 

10

封敏娜

 

旧房号2334

123.75

2号楼3单元1604

20121220

20141231

各带小仓房一间,已另交差价款10万元整

11

韩薇

 

119.32

2号楼3单元1601

    附:施工现场照片以及项目转让协议

(责编:gongyi)